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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科技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科技局、财政局,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各外资银行(中国)西安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秦农银行,西安辖内各村镇银行: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改善科技企业的融资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更有效地使用和管理好我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依据《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2017年11月3日             

附件

陕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改善科技企业的融资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根据《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指由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技贷款的扶持资金,资金由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企业是指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依法纳税,并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贷款是指支持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等业务所发放的贷款,即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风险补偿是指省科技厅、财政厅对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为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企业提供科技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的补偿。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和金融结合业务合作协议,并开展科技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银行对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企业提供科技贷款是合作银行获得风险补偿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合作银行

第六条 对合作银行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特点,不断研发推出适用性好的科技贷款产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采取绿色通道的方式,保证科技贷款的优先投放;

(二)需指定其下设的相关部门或支行作为科技贷款及其风险补偿工作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对该行科技贷款的申请,并向省科技厅报送相关资料;同时作为损失补偿、资金回流等风险补偿资金往来的经办机构。

第七条 合作银行对逾期贷款履行催收义务,并有权对经备案的科技贷款的本金损失向省科技厅申请风险补偿。

合作银行每半年(每年的6月底、11月底以前)以书面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陕西银监局同时提交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基本使用方向包括:损失补偿和共建资金池。

(一)损失补偿

科技贷款逾期90天以上,在合作银行履行应尽的催收义务并确定逾期贷款本金的最终损失后,给予合作银行按不超过最终本金损失的50%进行损失补偿。

(二)共建资金池

省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与设区市科学技术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设的市、区级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共同出资构建联合资金池,促进当地科技贷款及其风险补偿工作的发展。

联合资金池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联合方共同制定并执行,明确省、市、区各级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风险补偿分担比例。

联合资金池内的省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部分的使用与管理应以本细则为前提,且联合资金池内省、市、区各级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逾期贷款的实际补偿额累计,不应超过逾期贷款最终本金损失的50%。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二级市场的买卖、期货、房地产、基金(指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助等支出。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条 合作银行拟向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企业发放科技贷款的,由合作银行在实际发放贷款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科技贷款的备案申请。省科技厅于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商财政厅后向合作银行回复科技贷款的备案意见。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已向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企业发放科技贷款的,应于实际发放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进行科技贷款的备案登记。完成备案登记是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于科技贷款逾期60天以后,确认科技贷款的当期最终本金损失,对于符合损失补偿的部分,由合作银行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损失补偿申请。

省科技厅、财政厅于收到损失补偿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回复损失补偿意见。对于符合损失补偿规定的,省科技厅、财政厅于出具该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拨付损失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在获得损失补偿资金后,须继续履行补偿后回收义务,后续回收的资金先行弥补逾期贷款中银行承担部分,剩余部分按前期动用省、市、区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比例进行相应的归还。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必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骗取、套取省风险补偿资金;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将全额收回已拨付的省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陕西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3日起实施。《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陕科产发〔2011〕22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