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技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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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转化基金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省政府于2012年设立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总结该基金设立以来运行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期间引导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投资收益、社会捐赠。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应当积极对接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实现财政出资的有效放大。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是吸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科技众创微种子类子基金;对发放科技贷款的合作银行给予风险补偿;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采取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在我省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科技金融支撑。
第四条 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行相结合;投资管理与成果转化相结合;双创扶持与产业培育相结合;院所高校与企业地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行
第五条 引导基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引导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以陕西科技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控集团”)为出资人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各支子基金方案论证和直接投资项目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设一名主任,三名副主任及五名委员。管委会主任由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学技术厅相关领导担任担任。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科技金融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的职能主要包括:
(一)审定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方案;
(二)审议并批准由科控集团提出的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投资计划;
(三)审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设立科技众创微种子类子基金方案;
(四)审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优先股投资和直接投资项目;
(五)审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等;
(五)其它决策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决策采取会议讨论,投票表决形式。2/3以上委员到会,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委员无法到场的,应到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出席委员代为决策或表决。赞同票数超过管委会总数2/3的视为通过。
第九条 科控集团主要职责包括:
(一)成立相应决策管理机构,具体执行管委会决议;
(二)按照管委会审定的投资方向指南、年度投资计划,自行决策并组织实施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的设立和运行;
(三)受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提出科技众创微种子类子基金设立方案;
(四)受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负责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日常管理;
(五)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科控集团每年按照引导基金到位资金总额的1.5%计提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用于开展尽职调查及已投资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如年度考核不合格,将调减提取比例。对子基金运行效益好的,清算时,可按政府出资应得收益的20%用于集团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子基金管理团队信用体系。对于运作效益好的基金管理团队给予一定业绩奖励。对于存在违规和重大失信的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调减其管理费提取比例,通报各相关机构,不得再管理政府参与投资基金。
第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满清算退出时,引导基金出资及应得收益全额交回至引导基金,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省财政厅统一安排,继续用于基金滚动发展或收回陕西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发起或参与,由社会合格投资人募集成立,由合格专业管理机构管理,面向科技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应当依法完成相关审批、登记、备案等事项。
鼓励子基金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等申请出资支持。
第十四条 子基金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其他合法形式。
第十五条 子基金申请者条件和要求。
我国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申请设立子基金;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及建设新型研发平台的大学、科研院所,可委托所属投融资平台企业作为法人申请人提出子基金申请。
申请者为社会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原则上应不低于5000万元,且应出资子基金份额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20%;申请者为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及建设新型研发平台的大学、科研院所委托的投融资平台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原则上应不低于2000万元,且应出资子基金份额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20%;
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3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全体投资人可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引导基金按照子基金总规模比例同步到位。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在单个子基金中的投入比例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20%,且投入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子基金投资于陕西省内科技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70%,具体金额由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予以约定。
第十九条 子基金对单一公司或单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20%。
第二十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按照同股同权,对子基金共享收益,共担损失。引导基金不承诺最低收益和固定回报,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满清算退出时,引导基金应得增值收益的20%奖励给科控集团管理团队,80%返还至引导基金。
第四章 科技众创微种子类子基金
第二十三条 科技众创微种子类子基金(以下简称“微种子基金”)是支持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的科技人员早期创新创业项目的科技股权投入新模式。科控集团代表引导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微种子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后,由省科技厅审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科控集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微种子基金的支持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或创业团队拟注册纳税关系在陕西省内;
(二)项目所处领域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创业团队人员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有效激励机制和团队建设规划,业务发展规划和可预期的发展目标;
(四)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条件。
微种子基金优先支持获得全国或地方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初创期科技企业和团队。
第二十五条 微种子基金的发起设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省科技厅可以委托科控集团独立发起设立科技创业微种子基金,并加强管理,积极探索机制创新,示范带动全省早期创业投资发展。
(二)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投资机构可以独立或者联合发起设立科技创业微种子基金,并申请引导基金出资支持。
(三)科技创业微种子基金可以采取设立公司制、合伙制企业等管理模式。
(四)每支科技创业微种子基金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不超过2000万元。最高可以按照基金总额的50%申请引导基金出资支持。支持企业依托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设立联合基金,新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按照需求导向原则自行确定研发项目。
第二十六条 微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为独立公司制或合伙制独立法人,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注册及实缴资本应大于100万,具有3名以上基金从业资格,3年以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微种子基金采取普通股和优先股方式投资。普通股投资可以与被投资企业协商溢价。优先股可以按照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股息率为标准,给予被投资企业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微种子基金每年可以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微种子基金要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支持高等院校的学生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的出资体现让利原则,以股权出资方式不参与分红;如出现投资损失,引导基金以出资为限先行承担。
第五章 直接股权投资
第三十条 围绕我省“一院一所”模式推广、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四主体一联合”新型研发平台建设,引导基金可采取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种形式直接投资相关项目;拟投资项目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调研论证或委托科控集团组织调研论证,提交管委会审定;科控集团负责已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可以按照企业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引导基金采取优先股给予支持。在3年内,引导基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收取股息。3年后,创业团队可选择原值回购或者转为普通股,同股同权。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业团队对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综合目标企业的行业特征、资产负债资金风险等因素,论证投资建议方案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采取优先股方式投资的项目,科控集团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但应跟踪项目和资金进展情况。被投资企业应按科控集团要求每半年向科控集团报送相关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企业经营总结及下年度经营计划。
第三十四条 采取普通股方式投资的项目,科控集团代表引导基金作为出资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7日起实施。2013年2月25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