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7-09
各县区、各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将分批次开展,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月15日前完成申报,2024年度最终截止日期为9月30日。符合条件的有效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瞪羚(潜在)企业须在7月底前完成评价申报工作。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瞪羚(潜在)企业的须在申报时间前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在同等申报条件下,已完成科小评价工作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瞪羚(潜在)企业。
二、评价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进入“梯度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申请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企业须同时完成2024年度科技型企业预申报工作(http://kjj.baoji.gov.cn/art/2024/6/26/art_2194_1757709.html)。
三、企业入库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2024年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宝鸡市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区、各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照本年度目标任务,加强政策解读、培训服务和评价辅导,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
2.各县区、各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应主动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并于12月18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3.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积极参与评价工作,所孵化企业参加评价的数量将与孵化载体年度评价结果挂钩。
联系人:高立函
联系方式:3260241 544014149@qq.com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