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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各有关单位:根据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现就全省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及科技系统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组织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申报。评审专业主要包括技术转移研究、技术推广、运营孵化、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等五个方面。科技系统工程系列:全省科技系统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申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评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申报。二、申报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二)岗位管理条件。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必须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方可推荐,按照上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1:1申报。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三)学历资历条件。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资格,并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资格,并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5年);后取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聘任工程师满5年(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5年);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聘任工程师满5年;后取大专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聘任工程师满5年(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大专和后取大专学历申报需满足破格条件)。(四)科研业绩条件。1.技术转移转化领域高级职称具体申报条件按《关于做好陕西省高校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31号)执行。申报人员在聘任工程师期间,能够全流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熟练掌握技术转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善于分析科技成果项目或技术需求,合理设计技术转移路径,主持商务谈判全过程;能够指导工程师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同时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两项(含)以上:(1)作为技术转移转化前5完成人促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改进项目,解决企业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促成技术引进、成果落地转化,填补行业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通过项目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作为前5完成人编制过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3)作为第1作者,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学术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3)撰写并出版5万字以上技术转移转化相关著作或译著;或作为前5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研究课题;或作为前5完成人参与制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并颁布实施。(4)作为前5完成人参与的技术转移转化项目不少于6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500万元;或作为前5完成人参与技术转移转化项目促成技术交易总额不少于8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参与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5)作为前5完成人推动的科技成果项目作为产品的核心部分,转化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工程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技术转移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6)作为前3完成人负责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并做出较大贡献,使本单位或本单位下属的技术转移机构入选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7)获得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技术转移转化人才。(8)作为地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法人或内设机构负责人,累计签订技术转移委托服务合同或内设机构推动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不低于100项;或组织30人以上技术转移活动不低于30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不具备学历、资历条件,但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达到上述科研、业绩条件中三项以上或作为第1负责人主持推动的科技成果项目作为产品的核心部分,转化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工程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2.系统内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申报人员在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二项以上:(1)聘任工程师期间,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第3篇论文可用项目报告、专项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替代),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在SCI、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者著有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著作须具有ISBN书号,并有相关证明材料。论文、著作均需提供查询网址。(2)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7)、二等奖(个人排名前5)、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3)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为前5完成人;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均为前3完成人。(4)主持或作为前5完成人承担过国家科研项目;或作为前3完成人承担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5)主持或作为前5完成人承担过大中型工程设计、生产项目,通过项目验收,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6)主持或作为前5完成人承担过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创新、设备改进、成果产业化等项目,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公认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7)主持或作为前5完成人承担过重点新产品研发工作,取得显著成效。(8)主持或作为前5完成人编制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该标准或规范已颁布实施,并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9)主持或作为前5完成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或省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对学历、资历不符合要求,但工作实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达到上述科研、业绩条件中任意三条,可破格申报。(五)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要求。本次职称评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六)继续教育。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申报人员从2018年开始,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小时,专业科目不少于56小时。(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近三年来被单位通报批评者。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3.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4.企业、个人有严重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5.提交弄虚作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全省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三、材料提交根据工作安排,2022年度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1.85.55.147:7221/zcsb(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按要求上传完整原件扫描图片(JPG或PDF格式),不得以照片代替。四、评审推荐程序(一)个人申报。参评人员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注册所需的申报授权码由单位提供),访问申报系统进行注册,按照网页提示及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支撑材料。申报系统根据参评人员提交信息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评审简表》(以下简称《评审简表》)。参评人员确认填报的评审材料无误后,提交所属单位审核。(二)审核公示。各用人单位登录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登录账号由主管单位负责分配)审核参评人员的参评信息,并将参评人员《评审简表》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传。事业单位须上传岗位聘用情况。审核不通过的材料,推荐单位填写审核意见后回退参评人员。(三)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登录申报系统(登录账号由省人社厅负责分配)审核本系统所属单位提交的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上传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不通过的材料,填写审核意见后回退用人单位。个人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推荐单位、主管单位审核时间截止11月25日。11月25日后,不再受理申报材料。五、有关事项说明(一)职称资格确认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省科技厅的高级工程师,按照职称确认工作要求和我省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进行重新确认。(二)职称资格转换已评聘非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确因工作需要而转换到工程技术岗位,须在工程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按照职称转换工作要求和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进行转换评审。(三)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本人从事专业须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相同或相近,具体评审条件按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36号)执行。(四)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对应关系按照省人社厅《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执行。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五)评审政策倾斜1.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47号)执行。2.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考核认定按照《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执行。3.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注重考察援派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学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要求。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援派期为3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申报高一级职称。援派专业技术人才选择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审时,可采取视频通话答辩或免除答辩。(六)年限及论文要求。参评人员的学历、任职资格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参评论文、科研项目等发表、完成时间截止到2022年10月31日。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均不能作为参评论文。六、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高级职称评审每人400元。由各主管单位统一为通过审核的参评人员缴纳评审费。七、有关要求(一)参评人员要认真学习《陕西省职称评审操作手册》(网上申报系统主页中),按照《手册》规范进行操作,以免影响正常评审。(二)职称评审电子化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要求制作和上传,具体见附件。(三)参评材料若存在涉密情况的,参评材料需进行脱密处理,在线下以纸质形式报送,所有报送材料不再退回。(四)所有参评人员均须参加专业答辩,答辩环节安排另行通知。(五)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省科技厅职改办。联系人及电话:周莹029-81776101、王小军029-87294180技术支持:杨阳、李超红029-85211087、029-82210159附件:高级职称电子化评审材料要求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0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高级职称电子化评审材料要求为方便开展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节约资源与评审成本,凡申请晋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其参评材料须按本要求实施电子化。一、支撑材料电子化基本方法首先将纸质参评材料以数码扫描或拍照方式清晰转换为JPG或PDF格式图片,除参评人员个人照片大小不能超过300K以外,其他参评材料每张图片的大小不能超过600K。若在上传过程中,发现图片超过限制大小,可使用系统中的图片处理工具按照系统中的操作说明将图片大小处理在600K以内再上传。申报人将材料上传至系统后,须对所有图片进行检查测试,确保打开顺畅且清晰无误。二、职称系统支撑材料模块类别及文件上传规则(一)照片。建议626像素(高)x413像素(宽)。文件大小不超过300K,支持JPG、PNG、JPEG格式,将照片上传至系统中的照片模块。(二)证件电子图片。登录系统后,在证件电子图片模块中上传身份证(正、反面两张)、学历及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系统中带红色星号的项目为必传项,其他证件材料若有可选择上传。(三)评审申报材料。登录系统后,在评审申报材料模块中上传相应的电子化材料。1、证明:《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任现职以来工作情况证明材料;2、专业论文、论著:内容依次为论文论著成果目录、逐篇(部)论文论著(包括封面、出版或版权信息页、相关目录页、本人撰写完成的内容部分)的原件电子化材料;3、任期内科研成果材料;4、任现职以来的获得的专业奖励证书;5、任现职以来获得的其他奖励证书;6、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证明材料。(四)评审表。根据参评人员录入的基本信息,学历信息等,系统会自动生成《评审表》,无需参评人员自己填写。公示证明由推荐单位登录系统上传。2022-11-07 09:28:52
更多-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范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科技部火炬中心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加速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确保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最新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一、 加强组织与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直观反映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和技术要素市场活跃程度,是我国技术市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强化风险意识,压实主体责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建立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制,按照依法认定、规则统一、客观准确的原则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确保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部火炬中心承担全国技术合同登记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依法对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全国技术市场年度、季度数据分析和监测,定期对地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划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统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培训,督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向“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上传。(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核与登记。具体工作职责包括:判断是否属于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分类;核定技术交易额;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四)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技术合同登记主体(以下简称“登记主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应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登记信息,对提交的书面合同书及附件、电子合同文本、技术交易额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二、规范技术合同认定与登记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规范工作流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一由卖方(进口合同由买方)按照自愿原则在所属地域内选择登记机构进行一次性登记。(一)注册登记流程1.实名认证:登记主体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官网(网址https://fuwu.most.gov.cn)进行用户实名认证。2.注册信息:登记主体通过“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网址https://ctmht.chinatorch.org.cn/admin/login)完善注册信息,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技术合同。3.材料上传:登记主体通过“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上传技术合同及相关材料信息,提交登记机构审核。仍使用地方技术合同登记管理系统的地区,其登记主体在所属地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内完成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二)认定登记要求1.一般要求: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为已生效并在有效期内合同,登记主体需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书(合同书可参照使用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相关附件、证明材料等文本或电子文档。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及附件为外文形式的,登记主体应当同时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及一致性承诺书等材料。登记机构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登记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正。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属于《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不予登记情况的,登记机构不得予以登记。2.技术合同分类: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技术合同登记包括以下五种类型:(1)技术开发合同①委托开发合同②合作开发合同(2)技术转让合同①专利权转让合同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④其他技术转让合同(3)技术许可合同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②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③其他技术许可合同(4)技术咨询合同(5)技术服务合同①一般技术服务合同②技术中介合同③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交易额核定: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为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主体应当载明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登记机构负责核定技术交易额。(三)已登记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撤销1.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当事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由登记主体向原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原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登记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登记内容。2.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当事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应由登记主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撤销并出具相关证明。经登记机构审核确认后,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相关技术合同信息报送至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部火炬中心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中予以撤销。3.已变更或解除的技术合同涉及免税或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登记主体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四)异议处理登记主体或有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最终确认。三、完善工作管理与政策服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完善服务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提供经费支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法规和配套政策,构建更加完善的技术要素市场发展环境。(一)登记机构管理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管理、监督与考核。登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专门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有三名以上具备技术合同登记和统计工作能力的专职人员;制定规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流程,建有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建立相互监督的AB角工作制度。2.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具备上岗能力。3.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经费,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成绩显著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适当给予表彰奖励。(二)技术合同管理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额技术合同(合同交易额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建立复核机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合同,应按有关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和保密管理。2.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大额技术合同以及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不受登记时限限制。因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不齐全需补正材料的,自补正之日起计算受理时限。3.登记机构要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登记主体应妥善保存已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和登记证明等材料,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留存备查。(三)政策服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有关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积极推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提取,技术交易后补助等专项政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用于创新券补助,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投入绩效评价等。四、强化风险防控与数据安全各地要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廉政风险防控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定期对各省市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一)廉政风险防控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划内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风险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廉政风险监督评估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管理混乱、违规登记、统计失实的登记机构,应当停止其登记工作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存在上述问题的,应撤销登记机构资格。2.登记机构不得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对外委托,不得收取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的任何费用。对泄露国家秘密和技术合同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给国家、登记主体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应对大额技术合同、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建立完整的认定和复核流程,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健全专家的遴选、回避、保密、问责机制,确保实事求是,提高技术合同登记质量。认定登记过程中,发现登记主体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调查处理。4.对虚构、伪造技术合同骗取财政资金补助、减免税、资质认定、奖酬金提取等优惠政策的登记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数据安全保护1.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技术合同登记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针对网络攻击的防范措施,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护,保证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安全。建立应急管理和备份机制,保障数据应急恢复和数据溯源。2.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规范系统操作人员管理,制定技术合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用户身份验证管理,规范系统操作人员的录入、访问和维护权限。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保密。2022-11-07 08:58:17
-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2〕67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有关要求,我中心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2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坚持统一规范、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一)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在科技部指导下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制定与执行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协调与服务监督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建设与日常管理。协同各地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监测、创新能力评价,开展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研究。完成科技部交办其他相关工作。(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公告、入库登记及编号撤销。开展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抽查工作,及时处理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编制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强化企业创新政策服务,跟踪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三)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部门或委托所辖地级(或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评价工作机构,评价工作机构名单和业务办理联系方式应通过一定方式在社会公开并向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评价工作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完整性和指标条件符合情况确认工作,核实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评价工作机构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和培训服务,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情况和政策需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价工作机构指导监督。评价工作机构及所在地政府应对评价服务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予以保障,评价服务工作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四)参与企业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二、评价工作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innofund.gov.cn)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一)注册登记用户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二)自主评价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三)信息确认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进行确认,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1.《信息表》首页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2.《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3.《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在线提交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进行补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则不通过。(四)名单公示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附件3),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五)企业公告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在线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企业成立日期和自评日期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六)其他事项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企业公示;2.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三、评价条件和指标说明(一)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二)直通车条件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三)评价指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A.30%(含)以上(20分)B.25%(含)-30%(16分)C.20%(含)-25%(12分)D.15%(含)-20%(8分)E.10%(含)-15%(4分)F.10%以下(0分)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A.6%(含)以上(50分)B.5%(含)-6%(40分)C.4%(含)-5%(30分)D.3%(含)-4%(20分)E.2%(含)-3%(10分)F.2%以下(0分)(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A.30%(含)以上(50分)B.25%(含)-30%(40分)C.20%(含)-25%(30分)D.15%(含)-20%(20分)E.10%(含)-15%(10分)F.10%以下(0分)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F.没有知识产权(0分)(四)指标说明1.职工总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等方式之一进行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2.科技人员数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3.研发费用总额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创意设计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的设计活动,包括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以下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研发费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或者直接购买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商品;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研发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等文件明确的方式、范围,对各研发项目以专账或者辅助账形式,开展研发费用归集,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研发费用采用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季度财务数据。根据项目研发形式按以下方法计算企业研发费用总额:(1)企业内部自主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2)企业共同合作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承担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3)企业参加企业集团的集中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分摊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4)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5)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但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4.销售收入销售收入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5.成本费用支出总额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6.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应以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期末数为准。7.纳税总额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已实际缴纳的税额。一般包括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不包括个税。8.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评价申请企业。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按Ⅱ类评价。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进行评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http://www.nybkjfzzx.cn)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net)查询;国家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9.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的企业,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实现数据对接,高新技术企业状态可自动获取。10.科技奖励近五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公告为准,获奖情况可自动获取。11.研发机构企业拥有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部委、省直单位批准认定的企业牵头建立的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创新中心及研究院等各类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平台(基地)。证明材料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为准。12.制定标准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出具相关标准文本或证明文件。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备案的行业标准为准,国际标准应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相关标准可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http://std.samr.gov.cn)。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13.企业信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所指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为准或参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14.其他事项所称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四、监督管理(一)企业诚信1.入库企业应履行自主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内容和材料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对发现的虚假不实等情况可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登记。(二)日常监督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统筹考虑企业服务数量、区域布局需要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立、合并、调整评价工作机构,确保管理服务范围无死角、无交叉,在年底前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信息表》(附件4),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加强对评价服务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推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信息(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入库登记编号、入库日期等),掌握企业参与评价工作进展和享受政策情况,协同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质量。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应及时处理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日常投诉、举报,并做好核实处理。积极开展日常巡检监督,及时对已破产清算、倒闭注销、经营关停或整体搬迁的企业进行清理汇总。对发生上述情况或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处理。4.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应认真履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主体责任,重视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三)集中抽查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被抽查企业不含已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抽查符合条件)三年内仅抽查一次。2.被抽查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线上传上一会计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设置)及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3.评价工作机构在线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重点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等。评价工作机构结合实际需要可提出其他的抽查内容。4.数据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配合集中抽查、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程序撤销相应的企业编号。(四)撤销入库登记编号已入库企业存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列出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撤销当年不得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五、跟踪服务(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调查样本库,组织相关企业于每季度末在线填写统计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三)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服务,发挥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核心载体作用,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体系,建立多层次科技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应注重对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和监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实施效果情况等进行总结,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实际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专题分析和评估。 附件1 填报号: 22位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地: 省 市(区)企业注册类型: 企业所属行业: 声明:本表中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名): 法人公章: 科学技术部二○ 年 月 填 报 说 明1. 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2. 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3. 资产总额应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4. 科技人员和研发投入指标,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和统计数据进行评价。5.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6.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等方式之一进行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7. 所称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8.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归集。9. 研发形式包括: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境内研发、委托境外研发。10.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11.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12. 项目实施状态是指:已完成、未完成。13.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14. 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已实际缴纳的税额。一般包括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不包括个税。15. 成本费用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具体核算: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16.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等(不含商标)Ⅱ类评价。17. 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相关数据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18. 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19.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20. 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部委、省直单位批准认定的企业牵头建立的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创新中心及研究院等各类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平台(基地)。 一、企业自评表(必填)企业名称1、基本准入条件判定(需同时符合指标1-5)企业自评指标1:注册地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符合□ 不符合指标2:企业规模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符合□ 不符合指标3:产品及服务范围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符合□ 不符合指标4:企业信用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符合□ 不符合指标5:是否建立研发辅助帐企业可准确归集出上一会计年度研发费用,并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 是□ 否2、相关重要条件判定(指标6-9)企业自评指标6: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是□ 否指标7:研发机构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是□ 否指标8:科技奖励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是□ 否指标9:制定标准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是□ 否3、企业科技活动评分(满分100分)(指标10-12)企业自评指标10:科技人员(满分20分)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30%(含)以上(20分)□25%(含)-30%(16分)□20%(含)-25%(12分)□15%(含)-20%(8分) □10%(含)-15%(4分) □10%以下(0分)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 指标11:研发投入(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1)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6%(含)以上(50分)□5%(含)-6%(40分)□4%(含)-5% (30分)□3%(含)-4%(20分) □2%(含)-3% (10分)□2%以下(0分)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 (2)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30%(含)以上(50分)□25%(含)-30%(40分) □20%(含)-25%(30分)□15%(含)-20%(20分) □10%(含)-15%(10分) □10%以下(0分)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 指标12:科技成果(满分30分)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 (30分)□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24分)□3项Ⅱ类知识产权 (18分)□2项Ⅱ类知识产权 (12分)□1项Ⅱ类知识产权 (6分)□没有知识产权 (0分)该项指标所对应的类别和数量:Ⅰ类知识产权 项;Ⅱ类知识产权 项 以上科技活动企业自评得分: 分企业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二、企业主要数据表(必填)企业名称所属行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资产总额(万元)其中:净资产(万元)销售收入(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利润总额(万元)纳税总额(万元)研发费用总额(万元)成本费用总额(万元)三、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研发形式项目实施状态当年实际发生研发费用额(万元)当年计入研发费用额(万元)123…四、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必填)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数量(件)Ⅰ类知识产权数量: 件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Ⅱ类知识产权数量: 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序号知识产权名称种类授权日期授权号获得方式注:请分别上传证明文件五、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表(必填)(一)总体情况项目企业职工科技人员1.总 数(人)其中:在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临时人员2.上一年新增人数(人)其中: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二)人员结构学 历博 士硕 士本 科大专及以下人 数职 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高级技工人 数六、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没有可不填写)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级别标准编号起草单位中排名□国际 □国家 □行业第 名□国际 □国家 □行业第 名注:请分别上传证明文件七、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情况表(没有可不填写)序号研发机构名称研发机构级别证明文件名称□国家级 □省部级□国家级 □省部级注:请分别上传证明文件八、企业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情况表(没有可不填写)序号奖励成果名称九、其他 附件2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 年度)评价工作机构: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络平台自动查验结果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为0分□是 □否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 □否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是 □否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是 □否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 □否评价工作机构审核意见1、《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完整□是 □否2、《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一致□是 □否3、《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首页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企业公章□是 □否4、《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选“有”,请评价工作机构简要填写具体内容)□有 □无审核结论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 附件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序号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评价工作机构批次公示周期 异议事实 来源 处理意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附件4评价工作机构信息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盖章)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一、本部门责任单位单位名称联 系 人1职务电话手机联 系 人2职务电话手机二、本地区评价工作机构序号评价工作机构名称对应行政区划名称对应行政区划级别(省级/地市/区县)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管辖范围(注明所辖的区、县、市或国家级开发区名称)1(样例)**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地市王**010-********186**********区、**区、**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综合保税区 2022-03-08 10:34:46
-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产业创新链项目申报指南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公示
根据年度科技重点工作安排,省科技厅在充分征集社会技术需求的基础上,聚焦我省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重点领域,以及农业、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促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编制了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产业创新链项目申报指南,支持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产品研发、实验示范,鼓励产学研深度融合。重点产业创新链项目申报指南共凝练创新链17条,创新点167个(详见附件)。经专家论证和咨询评估,指南中的创新链和创新点已经确定,为提高指南编制的科学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现对指南中每个创新点下的具体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5月20日至5月26日。单位和个人如对指南研究内容的先进性和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方面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署名方式向省科技厅提出,异议内容应具体明确。以单位名义提出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附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提出的材料需署名签字并附具体的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我们将根据反馈意见完善指南,进一步提高指南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感谢您对陕西省科技计划指南编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联系人:杨凯电话:029-87294281邮箱:87294281@163.com地址:西安市丈八五路10号D604室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邮编:710077附件:1.2022年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产业创新链项目申报指南(工业领域)工业领域.pdf 2.2022年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产业创新链项目申报指南(农业领域)农业领域.pdf 3.2022年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产业创新链项目申报指南(社发领域)社发领域.pdf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5月20日2021-05-21 09:53:44
- 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措施
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措施(宝政发〔2019〕14号)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当年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2%,且研发经费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的1%给予研发经费后补助,单个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不超过100万元。2.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凡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首次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被省上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列入市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3.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瞄准国家支持的高端机床制造、智能制造装备等现代制造业和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领域,围绕我市工业强市“1553”行动计划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三个变革”、聚焦产业集群、聚焦关键技术、聚焦名优产品,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拨款额的15%和10%,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经费配套后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同时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计划的同一个项目,按国家级项目经费拨款额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4.支持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通过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在产品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技术装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其填补了国内空白、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资金后补助。5.支持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深度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融入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协同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在国内外科技资源富集区建立研发平台,支持国家级研发中心在我市建立分中心,提升现有研发平台创新能力。对企业新建的国家级研发平台和引进的国家级中心分中心、省级研发平台,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平台建设资金后补助。6.支持公共科研服务平台发挥作用。对面向社会,提供检测检验、工程试验、研发服务、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国家、省、市级公共科研服务平台,经评估后业绩优良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年度科研服务平台资金补助。7.支持校企联合共建新型研发中心。对宝鸡文理学院、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等域内外高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提质增效、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联合我市企业在校内共建的省、市级新型研发中心,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8.支持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推进军转民、民参军融合协同创新,扩散转移军工技术和成果。对非军工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军品部件(零件)配套等方面取得军工认证资质和实施军民融合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科研后补助。9.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重点是在清洁生产、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领域,增加绿色金融供给,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或结算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建设资金后补助。10.扶持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对在我市注册且首次在深交所和上交所挂牌上市的、新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30万元(挂牌成功后补助20万元,实现融资补助10万元)和10万元(挂牌)一次性后补助。11.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支持优势产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技术产能合作,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创新基地)和特色产业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12.支持科技产业园区发展。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支持跨区域共建产业园区,融入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科技产业园区引进国家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按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或5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13.倡导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为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纳入省、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企业(单位)和租用企业(单位),分别按服务年度收入费和租用支出费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21-05-20 1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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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信合
- 企业简介:“陕西信合”是陕西省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的集体简称。陕西信合属于地方性银行类金融机构。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联社)由陕西省辖内107个县(市、区)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自愿入股组成,行使对全省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陕西信合诞生于1951年12月1日。经过60年的发展壮大,现已成为机构遍布城乡,从业人员众多,客户群体广泛,业务规模居前,经营机制灵活,结算手段先进,服务功能齐全的现代化金融机构,在陕西经济尤其是“三农”和县域经济的发展中担当着金融主力军的重要作用。 1951年-1958年,为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的第一阶段。这一时期的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和生活服务,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成为支持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 1959年-1980年,是农村信用社曲折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由于受极左路线的影响,农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受到严重挫折。 1980年-1995年,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起步阶段。从1980年开始,首先将农村信用社交由农业银行管理,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逐步走上了正轨。 1996年-2003年,是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的阶段。1996年11月,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农村信用社从省到地市成立了自己的行业管理机构,由人民银行和自身的行业管理机构分别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脱钩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朝气和活力,各项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2003年至今,是陕西信合深化改革阶段。2003年6月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通知,陕西省作为全国首批八个改革试点省份之一,于2003年底启动了深化改革工作。按照深化改革试点精神,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交给了省级政府。2004年8月,由全省107家县级联社发起组建成立了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代陕西省政府行使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能。深化改革以来,省联社带领全省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创新固本,求真务实,以规范、质量、效益为主题,不断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转变业务增长方式,全面规范经营管理,努力提高业务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经营状况明显改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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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银行
- 企业简介: 西安银行是由市属国有平台公司、外资大型银行及国内大型企业投资参股的、具有股权多元化和市场化特征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40亿元,下设8家分行、169家营业网点,控股2家村镇银行,参股1家汽车金融公司,正在筹建西银创投公司(投贷联动子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初步构建了综合化、多元化的金融集团运营模式。 近年来,在政府、监管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西安银行历经五次增资扩股,实现了更名、跨区域、总行迁址、上市申报等重大战略,已成为西部地区最大的城市商业银行之一。目前,西安银行经营规模近2200亿元,年实现净利润20.09亿元,年纳税总额10.3亿元,连续四年银监会监管评级保持较高水平,是银监会确定的国内城商行12家区域示范标杆“领头羊”银行之一,也是国内10家投贷联动试点行之一。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6年全球前1,000家”银行评选中,本行一级资本排名第389位,居中国入选银行第57位,六年上升329位;在中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16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晋升“资产规模2000-3000亿元城商行竞争力排名”第4名并荣获“最佳金融科技城市商业银行”;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稳健发展能力“陀螺(GYROSCOPE)评价体系”中,在资产规模大于1,500亿元的地方性法人银行中收益可持续能力排名第1位,运营管理能力排名第10位;同时连续多年被西安市政府评为“支持西安经济最佳金融机构”和“纳税先进企业”。去年末,西安银行国内A股IPO申报获证监会正式受理。 未来,西安银行将积极顺应经济、金融和监管新常态,扎根地方经济,发展方向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高度契合,与陕西西安地方经济发展融合互动,以信息科技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主导,以转型升级为宗旨,以风险管理、人才建设和体制机制等完善为保障,依托全方位改革创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努力打造区域内盈利水平最高、资产质量最好、竞争发展能力最强、业务结构最优、服务水准最佳的西部领先的上市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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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新材料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
- 企业简介: 陕西省新材料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该基金专注投资于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的新材料高技术领域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且基金投向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主要投资于全国范围的新材料高技术等领域的高成长性企业,偏重陕西省境内,重点在宝鸡地区,为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创业引导等金融资本服务。 基金规模为2.56亿元,其中申请国家出资5000万元,陕西省政府出资5000万元,宝鸡高新区代表宝鸡市政府财政出资3000万元,宝鸡高新区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代表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出资2000万元,其余为社会资金。 陕西新材料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 2014年3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正式成立,2014年6月19日在宝鸡高新区举行挂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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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高端装备技术创业投资基金
- 企业简介: 陕西高端装备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高端装备基金)是由国家发改委审批,财政部出资引导,陕西省政府和宝鸡市政府出资配套,同时吸引包括陕西省内最大的民营投资控股集团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其它投资机构共同出资组建的国家级产业引导基金。基金规模2.5亿元,重点投资于陕西省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能够持续快速成长的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其中大部分资金将投资于高端装备制造相关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航空装备、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五大方向16个重点扶持子行业。 该基金属于国家级的产业引导基金,所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优惠。本基金的主发起人是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目前陕西省内规模最大的民营投资控股集团,注册资本14亿元。旗下业务包括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等股权投资类业务,也包括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各种形式的类金融业务以及和谐投资与西安交大共同成立的和谐研究院,可以为所投企业提供各种形式在内的一体化股权投资、债权融资、产业研究、投资银行、管理咨询等各种形式的全方位服务。 陕西高端装备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2013年8月29日正式在宝鸡高新区挂牌运行,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基金公司完成7453万元投资,其中对宝鸡市科迪普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投资3000万元(占公司30%股份),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4453万元。对西安炬光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投资前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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