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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通知公告列表

  • 关于开展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宝鸡高新区、凤翔高新区、蟠龙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我市高企培育力度,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按照《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指引(试行)》(宝市科发〔2021〕7号),现组织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相关企业按照《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指引(试行)》(附件1)要求,填写《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申请书》(附件2),并准备好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辖区内科技主管部门。二、各县区,各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后,填报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汇总表(附件3),于9月30日前将企业上报材料和入库汇总表盖章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工业科技科,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ykj0917@163.com)三、各县区科技局,各高新区要根据工作指引加强指导培训,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为我市高企培育储备后备力量,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打下基础。联系人:工业科技科 马强 王琳美 联系电话:0917-3260241附件:1.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指引(试行).pdf 2.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docx 3.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汇总表.xlsx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16日

    【详细】 2021-09-16
  • 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宝鸡高新区、凤翔高新区、蟠龙高新区,各有关单位:按照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陕科函〔2021〕214号)要求,开展2021年省级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及认定标准(一)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在宝鸡市域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2.申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3.定性指标。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二)瞪羚企业认定标准国家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之一:1.企业成立时间在15年内(2006年1月1号后注册企业),四年前(2017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近四年(2017-2020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最近一年(2019-2020年)正增长。2.企业成立时间在15年内(2006年1月1号后注册企业),四年前(2017年)雇员总数不少于100人,且近四年(2017-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2019-2020年)正增长。3.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2011年1月1号后注册企业),且最近一年(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4.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2016年1月1号后注册企业),且最近一年(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三)潜在瞪羚企业认定标准国家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之一:1.企业成立时间在15年内(2006年1月1号后注册企业),四年前(2017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且近四年(2017-2020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且最近一年(2019-2020年)正增长。2.企业成立时间在15年内(2006年1月1号后注册企业),四年前(2017年)雇员总数不少于50人,且近四年(2017-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2019-2020年)正增长。3.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2011年1月1号后注册企业),且最近一年(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4.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2016年1月1号后注册企业),且最近一年(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二、相关要求1.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需登陆“陕西省瞪羚企业培育中心”(https://sx.chinagazelle.cn/),在线填写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要求上传有关附件。申报时间2021年8月20日至9月10日。2.宝鸡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瞪羚企业审核推荐工作,各县区、省级高新区由市科技局审核推荐。3.请各县区科技局、各高新区高度重视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及时掌握培育企业运行动态,定期向市科技局报送瞪羚企业培育工作总结。三、联系方式联系人:工业科技科 马强 王琳美联系电话:3260241附件: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20日

    【详细】 2021-08-20
  • 关于开展202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财政、税务、商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就我省202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各市(区)科技局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二、申报条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三、申报程序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一)纸质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纸质资料报送要求准备资料。附件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资料封面按照申请表首页制作,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所有材料胶状成册。申报企业需提供企业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附注)及企业2020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说明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须企业和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市(区)科技局,其中一份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收入情况说明原件。(二)网络申报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在“服务事项”中点击“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办理入口”,登录进入系统,选择“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我要办理”,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提交(在火炬中心平台注册过的企业直接登录)。注册信息受理通过后,企业在技先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审)申请表》并上传证明材料,上传具体要求见附件2)。(三)审核推荐各市(区)科技局牵头,根据《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企业申请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一栏加盖公章推荐。(四)材料报送各市(区)科技局出具推荐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省科技厅区域创新处。四、工作要求(一)各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会同当地财政、税务、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做好业务指导与培训,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二)要按时完成审核推荐工作,各推荐部门要强化牵头审核责任,加强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确保上报材料符合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三)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如实填报服务外包业务数据。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申报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材料报送地址:西安市丈八五路10号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D座612科技厅区域创新处联系人:苗宏雄029-87292778 简 鑫029-88405315附 件:1.2020年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情况说明表.doc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网络上传资料要求.docx 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代章) 2021年8月16日

    【详细】 2021-08-20
  •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和规范我省大学科技园管理,省科技厅会同教育厅对《陕西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陕科高发〔2012〕2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教育厅2021年8月3日陕西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创新创业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陕西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陕西省大学科技园是以我省高校为依托,将大学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技术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工作;各市(区)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指导。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第四条 陕西省大学科技园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是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第五条陕西省大学科技园主要功能是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第六条 陕西省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企业化运作,优化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投资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第三章 建设与条件第七条筹建陕西省大学科技园,须由大学科技园依托高校向省科技厅申请建设。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启动建设工作。  1.已确定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依托高校,且地方政府与依托高校签订合作或共建协议。  2.园区建设和发展方向明确,已制定较为科学和相对完整的发展规划。3.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成立相应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4.地方政府、依托高校已制订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方面的相关政策。第八条陕西省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70%以上。2.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在孵化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应占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3.园内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其中2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4.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5.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有2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6.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7.建有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8.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第九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大学科技园内。2.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3.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4.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5.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第四章 认定与管理第十条申请认定陕西省大学科技园,由依托高校向省科技厅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第十一条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适时组织开展陕西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工作。第十二条拟申请认定陕西省大学科技园须满足第三章的认定条件,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1.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及建设方案;2.依托单位对大学科技园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3.地方政府与依托单位的合作或共建协议;4.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布认定结果。第十四条经认定的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每年3月底前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第十五条省级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评价:1.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每3年开展一次复核评价。2.评价结果作为大学科技园动态管理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发展成效突出的园区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不合格的限期两年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大学科技园资格。3.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大学科技园评价考核专家的遴选,建立大学科技园工作专家库,为大学科技园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第十六条大学科技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再纳入省级大学科技园序列。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认定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五章 服务与支持第十八条各市(区)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应推动当地有条件的高校规划建设大学科技园,加强指导和协调。对大学科技园推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第十九条 各市(区)应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做好相关政策配套与落实,结合实际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大学科技园与区域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第二十条依托高校应把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各种资源,给予相应支持。第二十一条鼓励组建陕西省大学科技园联盟,加强大学科技园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3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8月3日。

    【详细】 2021-08-10
  •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众创空间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引导全省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成效,营造双创良好生态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陕科发〔2021〕9号)有关规定,省科技厅拟组织开展省级众创空间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陕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且至少报送1年完整的统计数据。(二)拥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或提供不少于50个创业工位。具备在孵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创业工位和共享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三)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超过50%或数量达到8家。年孵化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25%。(四)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在30%以上,且能够及时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等相关信息。(五)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有2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六)至少有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相应的创业导师团队(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七)属于国家边远艰苦地区的认定条件按照管理办法可适当放宽。二、申报程序各科技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辖区内众创空间申报受理工作,并按要求推荐上报。(一)自主申报。各申报单位2021年8月15日前,登陆陕西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http://sxsc.sstrc.com),注册并填写申报信息。(二)审核推荐。8月20日前,各推荐部门对辖区内申报单位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填写《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推荐信息汇总表》(见附件),并将汇总表报送至省科技厅区域创新处(或上传电子扫描件至邮箱:miaohx@sninfo.gov.cn)。(三)集中评审。在线申报截止后,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实地考察,通过认定的纳入省级众创空间管理服务体系。三、申报要求(一)各推荐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众创空间积极申报,严格审核把关,按认定条件择优推荐。(二)申报单位要对填报数据信息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申报信息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三)在线注册、申报操作流程,详见陕西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系统首页“操作手册”。(四)申报单位、空间入驻企业/团队账号自主注册,推荐单位账号由系统管理员统一分配,或联系管理员获取。四、联系人区域创新处 苗宏雄029-87292778系统管理员 张仁杰029-88857950附件:《省级众创空间推荐信息汇总表》docx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29日

    【详细】 2021-07-30
  • 关于公示陕西省2021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高企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拟认定安康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等743家企业为陕西省202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对有异议企业列举理由及必要证据材料,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在公示期内以扫描件的形式,反映至指定邮箱(miaohx@sninfo.gov.cn)。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同时,请各有关单位于2021年8月6日前,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试运行)”(网址:https://fuwu.most.gov.cn/)完成国家备案填报。联系电话:029-87292778附件:陕西省2021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doc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7月29日

    【详细】 2021-07-29
  • 宝鸡高新区关于开展2021年度宝鸡市青年科技新星培育计划推荐工作的通知

    区内各相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高质量发展急需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根据《宝鸡市青年科技新星培育工作指引》(试行)(宝市科发〔2021〕22号),现就开展2021年度宝鸡市青年科技新星培育计划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人选条件申报青年科技新星计划的科技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龄不超过35周岁(申报当年的1月1日未满35周岁即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3.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登记,并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厅局级以上部门奖励的各类成果;由国家专利技术管理部门登记、授权,并应用于生产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的专利技术成果;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影响较大的科学技术专著;省部级以上科技期刊、学术会议发表的,而且被大量应用或引用的专业论文、试验研究报告等学术成果。4.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在技术转移和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中成绩突出,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荐单位提供由有关部门和受益单位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5.荣誉奖励:获得市委市政府颁发的科技工作荣誉奖励证书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证书可作为评选条件参考依据之一。6.已获得国、省级人才项目支持者,如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青年人才、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不在入选范围。7.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推荐人选予以倾斜。二、推荐要求及名额采取工作单位遴选推荐、推荐单位审核报送的方式,择优培育。1.工作单位对推荐人选填写的《宝鸡市青年科技新星推荐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本单位的正式推荐意见(须经单位内部公示),报推荐单位。2.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3.推荐数量不限。三、推荐材料及要求1.相关附件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商业秘密。2.推荐表电子版发至邮箱2738485279@qq.com,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高新大厦8楼西南角)。3.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2021年8月20日。联系人:雷佳 电话:3780196附件:宝鸡市青年科技新星计划推荐表.doc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局2021年7月26日

    【详细】 2021-07-26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紧抓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重大机遇,加快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高新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坚持创新驱动、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引领发展,深化“两链”融合,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优化整体布局,加强分类指导,支持差异化发展,将高新区打造成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成为加力加速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到2025年,全省高新区布局更加优化,力争实现国家高新区市(区)全覆盖,布局建设省级高新区超过25家。高新区内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3%,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0000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超过7000家。高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达到18%,高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0%。到2035年,西安高新区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以西安高新区为龙头的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成为全国重要的创新高地和区域创新增长极。培育10个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电子信息、先进制造和新材料等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建设10个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及创新型特色园区,实现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重点任务(一)构建引领发展格局。1.积极推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全省高新区要充分发挥在区域经济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联合全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围绕关中先进制造、陕北能源化工、陕南绿色发展等区域创新发展需求,加强创新资源开放集聚和优化配置,加速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设立体联动“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两链”融合“促进器”,共同打造全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省科技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支持西安高新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支持西安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硬科技创新示范区,打造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等一流产业集群,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子、软件信息服务等主导优势产业,培育一批以硬科技为特色的产业链群。深化“西安研发—异地转化”模式,支持西安高新区在全省布局建设合作示范园区、创新共同体等创新平台,加强与省内其他高新区产业链创新链分工协作,赋能全省高新区发展。积极推动西安科学城建设,促进科研机构、科学装置、创新平台、科研人员聚集,打造创新策源地,支撑创建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西安市政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支持国家高新区特色发展。支持宝鸡高新区重点发展钛及钛合金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业,聚力打造中国钛谷;杨凌示范区聚焦现代种业、智慧农业等产业,建设具有国家影响力的农业科技创新城;渭南高新区重点发展以工程机械和印刷机械为主的高端装备制造业,打造国内一流增材制造产业化示范园区;咸阳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子显示、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加快推进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榆林高新区重点发展高端精细化工新材料、高端能源装备,加快推进国家级能源革命创新示范区建设;安康高新区突出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产业,建成国内一流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各市(区)政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支持省级高新区量质双升。加强省级高新区“以升促建”,推动延安、商洛、汉中、铜川高新区升级国家高新区,对于新认定的国家高新区,连续三年在园区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育等方面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支持。推动省级高新区优化布局,指导现有省级高新区特色化发展,在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新培育布局一批省级高新区,给予新认定省级高新区奖补支持。〔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5.打造创新人才高地。支持高新区在“高精尖缺”人才和特殊人才培育引进方面先行先试,建立外籍人才和领军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推广外籍人才永久居留、在华工作居留等人员往来便利化政策。支持国家高新区建立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社区,打造国际化人才特区。支持国家高新区率先试行持有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才担任新型研发机构法定代表人、牵头承担科研项目的机制,逐步在省级高新区乃至全省范围推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支持国家高新区主动布局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国家战略科技平台。持续引导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研发总部等科技创新资源向高新区集聚。支持高新区各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高新区按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服务成效给予补贴或奖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7.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在高新区开辟项目申报绿色通道,持续布局重大项目,率先建立先进技术“揭榜挂帅”清单,支持高新区内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支持高新区大力发展研发服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建设概念验证、产品中试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技术要素交易市场。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在高新区率先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试点,复制推广“一院一所”模式。(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激发企业创新活力。8.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推动高新区制定科技企业梯度培育计划,不断壮大创新型企业规模。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各市(区)和高新区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出台陕西省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实施方案,加大高成长性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度。在高新区试点和推广科技企业创新积分制,发布陕西省创新型企业榜单,与金融机构形成政策互认,开展企业享受金融政策直通车服务。〔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全省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构建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服务体系,围绕每个主导产业至少建立1家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支持建设具有创业投资功能的孵化机构,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在孵化培育方面实现创新资源高效集聚、协同联动。支持龙头企业打造特色孵化载体,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标准、品牌等资源。加强孵化载体绩效评估考核,分类设立“孵化成果排行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壮大现代产业集群。10.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各高新区要立足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建立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的产业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科学制定产业规划,因园施策,围绕细分领域提升产业配套和服务能力,持续开展创新型、特色化产业集群培育。按照“一区一主导产业”的原则,优先在高新区布局实施“两链”融合计划项目,加强省市联动一体化推进,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1.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支持国家高新区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围绕光子、未来网络、脑科学、量子信息、人工智能、基因工程等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布局和产业化应用,抢占未来发展先机。支持高新区布局建设一批场景应用开发平台,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支持高新区企业建设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促进开放协同发展。12.强化高新区辐射带动作用。发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作用,强化高新区协同创新力度,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带。促进关中科技创新资源向全省辐射,实施一批跨区域重大科技项目、重大产业项目,引导陕南、陕北高新区在关中建设异地孵化、飞地园区、伙伴园区,形成西安带关中、关中带全省的发展格局。支持国家高新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高新区以“一区多园”模式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其他园区,其生产总值、市县级财政收入等,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各市(区)政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3.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推动高新区与友好城市建立伙伴园区,争创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推动高新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离岸创新中心、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积极参与共建跨境经济合作园、海外科技园,创建联合实验室。支持高新区与陕西自贸试验区相关片区、功能区协同创新,加快自贸试验区创新举措在高新区复制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建立省内高新区与国内先进高新区、全球创新高地交流合作机制。〔各市(区)政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14.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赋予国家高新区与设区市人民政府同等的经济管理权限、省级高新区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同等的经济管理权限,建立相应授权事项清单,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落实“园区事园区办、一件事一次办”服务理念。加强高新区领导班子建设,探索实行新型政区管理模式,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园区治理,开展去行政化改革,突出主责主业。高新区可在核定机构和编制总数内,合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试点全员聘任与市场化激励制度,对急需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支持高新区建设运营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对标一流营商环境标准,强化高新区营商环境统计监测。加快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支持高新区产城融合发展,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加快推进省、市、县、高新区的政务数据开放互通。〔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5.推进绿色生态发展。支持高新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绿色园区等。在条件成熟的高新区试点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支持建立企业节能环保准入制度,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发展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高新区发展绿色产业、绿色金融,开展生态系统价值核算,推动生态系统价值转化,对于碳排放工作显著的高新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6.强化土地要素配置。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高新区给予适度倾斜,优先用于重大科技创新等项目用地,高端制造业用地做到应保尽保。试行“亩均效益”用地评价机制,探索推行“标准地”制度改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进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7.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支持高新区所在地政府赋予国家高新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鼓励各市(区)提高高新区税收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留成比例,建立财政稳定支持高新区发展机制。支持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按市场化原则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多样化科技金融服务,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新型金融产品,加大对高新区内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高新区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各市(区)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18.加强组织领导。提升高新区在全省创新发展中的首位度。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统筹做好高新区规划布局、区域合作、协同创新、产业发展和政策支持等相关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出台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在资金投入、重大项目布局、政策激励等方面全力支持,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金融等政策保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9.强化考核评价。持续优化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的高新区综合评价体系,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新企业占比、亩均效益产出、绿色生态发展等考核权重。建立高新区发展评价排行榜,对排名靠前、进步明显的高新区给予奖励表彰;对排名大幅下降或连续2年排名靠后的高新区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警告;对连续3年整改不力的省级高新区,实行摘牌退出,对所在市县领导通过“三项机制”激发动力、传导压力。鼓励各市(区)探索促进高新区发展差异化考核评价方式。〔省科技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陕西省人民政府2021年6月17日

    【详细】 2021-07-01
  •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宝鸡市青年科技新星培育计划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促进科技、金融、产业、人才有机结合,培育我市高质量发展急需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队伍,依据《宝鸡市青年科技新星培育工作指引》(试行)(宝市科发〔2021〕22号),现就开展2022年度宝鸡市青年科技新星培育计划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人选条件申报青年科技新星计划的科技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龄不超过35周岁(申报当年的1月1日未满35周岁即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3.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登记,并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厅局级以上部门奖励的各类成果;由国家专利技术管理部门登记、授权,并应用于生产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的专利技术成果;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影响较大的科学技术专著;省部级以上科技期刊、学术会议发表的,而且被大量应用或引用的专业论文、试验研究报告等学术成果。4.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在技术转移和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中成绩突出,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荐单位提供由有关部门和受益单位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5.荣誉奖励:获得市委市政府颁发的科技工作荣誉奖励证书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证书可作为评选条件参考依据之一。6.已获得国、省级人才项目支持者,如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青年人才、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不在入选范围。7.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推荐人选予以倾斜。二、推荐要求及名额采取工作单位遴选推荐、推荐单位审核报送的方式,限额推荐、择优培育。1.工作单位对推荐人选填写的《宝鸡市青年科技新星推荐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本单位的正式推荐意见(须经单位内部公示),报推荐单位。2.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3.推荐数量不限。三、推荐材料及要求1.《宝鸡市青年科技新星推荐表》(见附件1)可登录宝鸡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http://kjj.baoji.gov.cn),点击“政务服务--下载中心--其他相关表格”进行下载,推荐表需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相关附件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商业秘密。2.各推荐单位(即各县区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组织推荐工作,报送推荐函需附《宝鸡市青年科技新星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3.申报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6日至9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张静宜 铁敏联系电话:0917-3260204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E座504室邮编:721000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5日

    【详细】 2021-07-05
  • 关于开展2021年宝鸡高新区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区内各企业:为贯彻落实《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瞪羚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宝高新科技发〔2017〕5号)文精神,着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一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发展壮大,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宝鸡高新区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申报范围1.“瞪羚企业”是指在宝鸡高新区内注册的、掌握核心技术、进入快速成长阶段的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产业业态新、发展潜力大等特征,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开发能力。 2.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重点支持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石油钻采装备制造、机床工具制造、高速铁路装备制造、军工电子信息、中低压输变电设备制造等七大产业集群;同时面向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新能源、现代服务等新兴战略产业。(二)申报条件1.符合宝鸡高新区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目录见附件2)。2.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宝鸡高新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企业运营良好、无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3.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主营收入的5%。4.具有核心技术、成长性好、具有“专、特、精、新”特点、发展前景好的中小科技企业,且满足以下标准之一:①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总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5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②属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或获得国家省市项目立项支持。二、申报材料 1.瞪羚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9.其它有关材料:企业获得国家、地方政府颁发的奖励证书;列入国家、地方科研计划项目批准文件(已完成的附验收结论);技术成果(产品)鉴定证书、检测报告;IS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企业获得市级以上研发平台的相关文件;产品订货合同、高技术服务合同;特殊行业的相关许可证;其它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1.材料使用A4纸双面印刷,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简装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装订顺序为:封皮、目录、《宝鸡高新区瞪羚企业申请书》、附件材料。 2.于2021年8月3日前一式四份报送高新区科技局,材料电子版发至工作邮箱。3.宝鸡高新区按照“公开征集、专项筛选、专家评审、名单审定、对外公示”的工作流程,开展“瞪羚企业”遴选工作,每年认定一批“瞪羚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对“瞪羚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发展的实时情况,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其开展创新活动。联系人:李莉 0917-3780195附件:宝鸡高新区瞪羚企业申请书.doc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

    【详细】 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