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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韩城市工信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创新能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补范围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制造业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奖补条件(一)申请企业需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二)2020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2019年度增加额不少于100万元。(三)规模以上企业已按统计部门要求完成年度报统工作。(四)规模以下企业必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奖补方式对企业2020年较2019年研发经费投入的增量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四、申报资料申报企业需提交研发经费奖补申请材料,纸质资料封面格式统一参照附件1,按照以下顺序编制成册,胶印简装,书脊处标明“XX市-XX区-XX企业”,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陕西省中小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申报表》 (附件2)。(二)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2019、2020年度研发费用辅助账,有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提供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三)规模以上企业还需提供2019、2020年度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统计报表107-1、107-2);规模以下企业还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五、申报程序(一)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县(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研发奖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县(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报所属市(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三)市(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补企业名单和研发投入增量,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奖励企业和经审核的研发投入增量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四)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研发投入增量总量和预算安排,确定奖补比例,提出各市(区)资金切块意见,省财政按照省工信厅切块意见拨付资金。各市(区)根据省上下达资金额度,由市(区)工信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并拨付资金。六、相关要求(一)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归集本单位研发费用,如实上报国家统计部门。(二)R&D支出确认依据国家统计局《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国统字〔2019〕47号)执行。(三)各市、县(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广泛宣传,严格把关,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辖区内企业申报、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工作,对项目真实性负责,于4月6日前将2021年度本地区中小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申报情况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同时报送《陕西省中小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经费奖补申报汇总表》(附件3),相关附件登录省工信厅官网-产业发展-科技动态下载http://gxt.shaanxi.gov.cn/kjdt/index.jhtml。联系方式:省工信厅科技处 029-63915557 省财政厅资产处 029-87611454 各市(区)研发投入奖补咨询电话 : 西安市 马 强 029-86788952 宝鸡市 张宗昌 0917-3261130 咸阳市 李亚丽 029-32086659 杨凌示范区 闫车太 029-87038191 铜川市 李雪萍 0919-3185927 渭南市 靳 雯 0913-2930807 延安市 刘军台 0911-7092471 榆林市 屈佳妮 0912-3890629 汉中市 鲁文涛 0916-2626807 商洛市 田 龙 0914-2312828 安康市 康景轩 0915-3211668 韩城市 闫 帅 0913-5196153 附件: 1.陕西省中小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封面) 2.陕西省中小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申报表 3.陕西省中小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申报汇总表 4.各市(区)主管部门研发投入奖补咨询电话 5.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国统字〔2019〕47号)(官网自行下载)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0日

    【详细】 2021-02-26
  • 关于印发《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各高新区科技局,蔡家坡经开区、眉县经开区,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市科技局制定了《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2月5日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陕科产发〔2017〕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是指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本工作指引规定的入库条件和程序,经审核后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经培育成熟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第三条培育库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策引导、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入库条件第四条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宝鸡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至今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有相关知识产权活动,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拥有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授权;2.拥有3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3.拥有近两年发明专利受理(1项及以上)或近6个月实用新型受理(3项及以上);(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经设立研究开发费专帐或辅助核算账。(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第五条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须连续两年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 第三章入库培育程序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由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自愿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七条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申请书;2.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填写“入库承诺书”;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4.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5.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情况说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9.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须提供申请入库当年及上一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登记号。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承诺保证书。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第八条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后,填报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汇总表,并上报市科技局。第九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作为拟入库企业。第十条拟认定企业名单在相关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后给出相应结论。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定于每年8-9月。 第四章培育和扶持政策第十二条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等计划;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第十三条市县科技部门将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进行培训,每年提供1-2次免费科技税收政策辅导和相关业务指导培训。第十四条对入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宝政发〔2019〕14号)相关政策给予经费补助,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等研发活动。第五章出库及管理第十五条 入库企业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经科技局审核确认后退出培育库。(一)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入库满3年;(三)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发生变更,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相关条件;(四)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五)入库后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七)其它不符合入库培育情况的。第十六条 已出库企业不再进入培育库。第十七条 入库企业须每年定期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相关情况。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各高新区要高度重视高企培育库的建立工作,做好本辖区的申报工作。第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详细】 2021-02-08
  •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科技局,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科技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1号)文件,现就开展陕西省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2021年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陕西省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另外,符合以上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评价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不需报送线下纸质资料。1.注册填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注册登记承诺书、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受理截止到10月20日。申请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如遇到政务服务平台使用操作等相关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或者发邮件至电子邮箱fuwu@most.cn咨询。2.形式审查。各评价工作机构(即各地区科技部门)在线对辖区内企业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提交至省科技厅;符合条件但资料不完整的,及时通知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视同第一次填报;3.名单公示。省科技厅汇总各评价工作机构形式审查通过的企业,生成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站(网址:www.innofund.gov.cn)和省科技厅网站(网址:kjt.shaanxi.gov.cn)公示10个工作日。2021年,省科技厅计划组织四批企业评价入库,第一批将在3月上旬公示;第二批将在6月上旬公示;第三批将在9月上旬公示,第四批将在10月下旬公示。4.入库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纳入信息库,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站和省科技厅网站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组织相关评价机构进行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公告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前有效。过期后,企业应按新通知,更新《信息表》,重新评价。5.集中抽查。按照全国统一安排,下半年将会组织一次入库企业信息集中抽查工作(通知另发)。系统在当年已获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中,根据《信息表》填写内容,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确定抽查名单。抽查通知将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企业注册登记表”中的企业法人代表和联系人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多种方式送达相关企业。企业须保障以上联系方式畅通,如有变化,请及时在政务服务平台更新。集中抽查时未提交资料的,或者提交资料经审核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将由各评价工作机构提请省科技厅撤销或由省科技厅直接撤销登记编号。编号撤销公告将同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站和省科技厅网站发布。6.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凭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在来年1月1日-5月31日期间,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shaanxi.chinatax.gov.cn)填报相关表格、留存备查资料,在线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详情可拨打12366陕西税务纳税热线咨询。三、评价工作机构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工作体系,切实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2021年我省将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科技局,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科技部门全面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请以上科技部门,新增设或者信息有变化的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机构信息表》(见附件2),盖章扫描后于2021年2月4日(周四)前发至省科技厅区域处政务邮箱。信息无变化的,不用报送。各评价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1.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注册,严格按照评价条件和形式审查要求审核,务必在每批次公示前,完成本辖区企业《信息表》及相关附件的形式审查。评价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提请省科技厅撤销企业入库登记编号;2.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政务服务平台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3.及时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在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同时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4.在符合本地防疫要求前提下,要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多种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企业培训服务,依托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进行重点政策解读。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让企业“应知尽知”,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入尽入”;5.与当地税务部门加强联动,确保入库企业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四、咨询方式未尽事宜,可在“虚拟专家室”咨询。联 系 人:省科技厅区域处 高阳联系方式:029-81884003政务邮箱:gaoyang@sninfo.gov.cn附件:1.陕西省各地区虚拟专家室及加入方法.pdf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机构信息表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月29日

    【详细】 2021-01-29
  • 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科技工作会议要求,切实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着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速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现就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1.各地科技部门要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企业服务便利化和“全网上、一站式”改革,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2.各地科技部门应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3.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请各地科技部门于10月31日前完成拟入库企业公示文件发布工作。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1.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工作体系,统筹考虑服务企业数量、区域布局需要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立、合并、调整评价工作机构,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机构信息表》,加强评价服务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培训,推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2.各地科技部门要认真履行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质量主体责任,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3.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由评价工作机构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或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撤销登记编号,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三、做好企业跟踪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1.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火炬中心联合开展定点监测调查,探索建立调查企业样本库,共同开展监测分析。2.各地科技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在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同时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3.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企业培训服务,在符合本地防疫要求前提下,依托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进行重点政策解读。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年终总结工作,于11月19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企业典型案例。特此通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机构信息表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1月8日

    【详细】 2021-01-08
  • 关于印发《宝鸡高新区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

    各镇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支撑服务机构,区内各企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企业创新主体培育,打造科技企业梯队,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市场潜力大的独角兽企业,经研究制定了《宝鸡高新区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20~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宝鸡高新区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20~2025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体系,进一步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打造科技创新高峰企业,特制定本计划。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加快打造科技创新高地和优质创新主体梯队,着力推动一批具有突破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未来产值大的科技型企业加速成长为独角兽企业,进一步激发区域内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活力,助推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条 本计划培育对象为独角兽培育企业,主要是指具有颠覆式创新能力强、创新成果显著、代表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有潜力成长为独角兽的企业。第二章 计划目标第三条 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树立创新创业新标杆。建立健全分层培育体系,构建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成长培育机制,打造一批创新发展的标杆型企业,形成创新创业高峰。到2025年,纳入独角兽培育企业库的企业力争累计达到30家以上,力争培育3-5家国家独角兽企业。第四条 推动优势产业发展,努力打造标志性产业。面向新材料、汽车及其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等在全具有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加速形成以独角兽企业群为代表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第五条 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面向信息技术、金融科技、大数据、航空航天、新能源、大健康和人工智能等领域,大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快速集聚成长,开拓新技术应用,创新商业模式,打造区域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流程第六条 认定条件:(一)所在行业属于高新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新经济新模式;(二)在高新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未上市;(三)企业现有的业务成熟且具有持续化增长的能力,注重研发投入,近3年研发投入比不低于8%;(四)获得过投资机构投资,且成立5年以内估值在1亿美元左右,成立5~8年估值一般不低于3亿美元。(五)从创业团队、技术创新能力及发展趋势看,具有成为独角兽成长企业潜质;优先培育瞪羚企业。第七条 认定流程:(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科技创新局提出认定申请。每年7月集中申报,以上个月的最后一天作为企业成立年限认定的截止时间,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1)独角兽企业认定申请书,含企业发展历程、主要产品、核心优势及创始团队介绍,企业实际控制人、现任高管简历;(2)企业未来3-5年商业计划书;(3)企业成立相关注册登记证件;(4)企业近3年来的税务体系财务报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5)企业成立以来历次股权融资情况,其中包含融资额、企业估值、主要投资方、投资额度及持有股权比例材料;(6)企业最后一轮投融资协议及已完成融资的交割材料;(7)企业近3年来研发投入明细及科技成果转化证明等资料;(8)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法人签署并盖章“申报单位承诺”.(二)初审科技创新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合格企业名单。(三)专家评议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和拟推荐认定名单。按照申报企业产业类别,分组评审,每组产业技术专家1名、市场专家1名、金融专家1名;专家从省级专家库内抽取。(四)现场考察由科技创新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拟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出具考察意见。(五)审查认定主任办公会对专家评议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审定拟认定名单。(六)公示对拟认定的企业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创新局核实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下发文件予以正式认定。第四章 扶持措施第八条 构建独角兽培育企业发布机制。发布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在建立独角兽培育企业库的基础上,发布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树立创新发展新典型,大力宣传创新创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新活力,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第九条 加大创新投入支持力度。支持独角兽培育企业开展颠覆式创新,推动新技术和新模式应用。对纳入独角兽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自入库次年起,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后补助,连续支持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第十条 推动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鼓励独角兽培育企业承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对新建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新建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第十一条 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支持独角兽培育企业引进具有引领性、原创性、突破性技术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团队),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对于具备重大原始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持续的创新支撑,并引领和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团队,优先纳入高新区领军人才计划重大创新团队,最高可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第十二条 集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进培育优秀投资基金管理人,构筑天使投资基金、VC基金、PE基金等多层次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鼓励引导金融资本向独角兽企业投资,以市场化、专业化的力量发掘和培育独角兽企业,为独角兽培育企业的爆发式成长营造良好的股权类募资环境。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密切关注资本市场对独角兽企业的政策动向,及时组织培训会,帮助企业及时、准确理解政策;对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问题的独角兽培育企业,启用“一企一策”专项协调机制;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的独角兽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第十四条 构建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的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鼓励独角兽培育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实力。对列入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优先列入知识产权相关计划培育,逐步提升行业领先优势和品牌影响力;根据独角兽培育企业的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用地政策,推动独角兽培育企业规模发展;推动独角兽培育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充分利用资本的力量推进独角兽培育企业快速成长为龙头企业。第五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强化组织推进。成立工作专班,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目标考核领导、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人社部、财政中心、经济发展局、工信商务局、科技创新局、投资合作局、金融服务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独角兽培育企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创新发展中碰到的问题,统筹推进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科技创新局,负责具体实施。第十六条 强化考核制度。各部门根据任务分工,全面落实入库企业相关支持政策;针对企业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拿出政策举措;对政策落实及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情况,适时开展督查通报。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局负责对独角兽培育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财政中心负责资金监管工作。第十八条 独角兽培育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并建立企业发展监测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情况。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的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如重大资产重组、上市等,取消其认定资格。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认定结果,并追回拨付资金。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宝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

    【详细】 2020-12-11
  • 关于公示陕西省2020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经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拟认定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574家企业为陕西省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现予以公示。对有异议企业,请列举理由及必要证据材料,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在公示期内以PDF电子扫描件的形式,反映至指定邮箱。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电话传真:029-87292778电子邮箱:miaohx@sninfo.gov.cn 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陕西省2020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详细】 2020-11-06
  • 宝鸡高新区2020年高企认定培训通知

    各相关企业:为加大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宣贯落实高企政策,提高区域高企申报资料质量,拟联合高新区税务局于10月28日(星期三)举办“2020年度宝鸡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训会”。具体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及地点1、会议时间:10月28日(星期三)8:30,会期半天2、会议地点:高新区君悦酒店四楼国际会议厅二、参会人员2020年、2021年准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2020年申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项目,每家企业派科技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各一名参加培训。三、议程安排及培训内容9:00-9:50 高创新材料生产力中心总经理李航平讲解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9:50-10:20 高新区税务局科长刘震讲解高企税务政策;10:20-10:50 技术合同登记相关专家讲解技术合同登记相关政策程序;11:00-11:30 企业答疑。四、培训报名及联系请参加培训人员10月27日17时前将会议回执电子版发送至bdzppc@126.com。联系人:李莉 赵亚雄 联系电话:0917-3780195 0917-3902201。 特别提示:因疫情期间,请各参会人员全程佩戴口罩(非N95型),注意防护安全。感谢您的配合! 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20年10月28日

    【详细】 2020-10-20
  •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助力经济2020” 重点专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科技型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科技部在重点研发计划中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为做好我省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支持一批覆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特别是短期内能见到实效、对复工复产有直接带动作用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以帮助一批优秀科技型企业克服疫情带来的短期困难。专项采取优化流程、快速响应、分档定额资助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均为两年以内。二、申报流程(一)申请填报。各申报单位于4月10日至4月25日,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具体格式可从信息系统下载。(二)遴选推荐。省科技厅依托信息系统受理申报材料,按照专项组织实施要求,结合我省区域发展重点支持方向,择优遴选50个项目推荐上报科技部。(三)汇总审核。科技部对我省推荐项目建议进行审核,确定拟立项项目清单。(四)立项支持。各省科技主管部门接到拟立项通知后,进一步论证完善项目,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在线填报项目任务书,并与项目牵头单位签署任务书。三、具体要求1.各地市科技部门要围绕助力经济复苏,重点聚焦市场应用前景好、可带动区域产业集群发展的项目和厅市会商议定的重点任务,特别是对复工复产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指导做好组织申报。2.项目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牵头申报,每个企业限报 1 项;项目承担单位不超过 2 个,不设课题。项目能够在 1-2 年内完成,内容不涉密;3.项目国拨经费按照 50万和100万两档定额提出,每个省支持总经费不超过 3000 万元;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注册时间应在 2019 年 6 月30 日前;项目负责人为 196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业务咨询方式:陕西省科技厅区域创新处 高 阳029-81884003,296930313@qq.com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010-58881661、58881663、68598078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999(中继线)科技部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3月31日 【全文下载】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 “科技助力经济2020” 重点专项的通知【相关文件】1.陕西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2.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填写工作的通知

    【详细】 2020-04-03
  • 陕西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4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化服务的通知》(陕科发〔2020〕4号)文件精神,我省启动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入库对象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微企业。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陕西省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另外,符合以上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评价入库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统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不用报送纸质资料。1.注册。服务平台全年受理企业注册,已注册企业使用原账号登陆并办理业务;2.自评。陕西省企业在2020年2月21日-10月10日之间,通过服务平台提交《科技型企业中小评价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3.公示公告。陕西省科技厅在3月-10月期间,每月10日公示一次(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公示批次。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公告并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工作进度和入库登记编号。各评价工作机构务必在每次公示前,完成本辖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形式审查,并发送给省科技厅。4.撤销编号。已入库企业确认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由评价工作机构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或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撤销登记编号,并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5.抽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通过服务平台组织省内各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当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集中抽查工作,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6.有效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当年有效,即公告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前有效。过了有效期,企业应按当年新的评价入库工作通知,重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三、评价工作要求各评价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结合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中省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1.扎实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工作,积极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加大政策落实力度;2.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不断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精准施策靶向发力,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争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全部入库;3.应与税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入库信息实时共享,确保入库企业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4.鼓励各市科技局对2020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科技经费后补助支持。联 系 人:高阳 省科技厅区域处咨询电话:029-81884003 邮箱:296930313@qq.com附件:1.省内各评价机构咨询方式及技术支持电话 2.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手册(2020年)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2月21日

    【详细】 2020-02-24
  • 关于做好《宝鸡市鼓励科技创 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科技创新项目 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科技创新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宝市创新办发〔2019〕6号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科技局,蟠龙、凤翔高新区科技局,驻宝中省企业(高校)、市属及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现就做好《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宝政发〔2019〕14号)科技创新项目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政策依据依据《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相关规定。《若干措施》请在宝鸡市科技局门户网站(http://kjj.baoji.gov.cn)下载。二、推荐项目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科技创新项目。三、推荐与报送1.推荐单位需填写《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措施》科技创新项目推荐申请表。在申请事由栏中填写300字以内项目简介。2.驻宝中省企业(高校)直接报送市创新办。3.各县区科技局、高新区和蔡家坡科技局负责辖区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收集(不含中省企业),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市创新办。4.推荐上报时间截止2020年2月12日,推荐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邮箱:bjscxbgs@163.com)。 请各单位认真对照《若干措施》相关规定,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推荐上报工作。在推荐上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3262872联 系 人:申铮、鲁晨晨报送地址:市行政中心6号楼5楼A517室(市创新办) 附:《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措施》科技创新项目推荐申请表 宝鸡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12月2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2019〕14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5日 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新引领发展第一动力作用,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为“四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一、强化科技创新投入1.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市县(区)财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设立宝鸡市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专项资金,以后补助方式,优先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创新能力提升、建立研发平台、科技产业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西部地区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持续扩大宝鸡市科技创投基金规模。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提高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效益。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当年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2%,且研发经费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的1%给予研发经费后补助,单个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3.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凡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首次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被省上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列入市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瞄准国家支持的高端机床制造、智能制造装备等现代制造业和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领域,围绕我市工业强市“1553”行动计划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三个变革”、聚焦产业集群、聚焦关键技术、聚焦名优产品,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拨款额的15%和10%,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经费配套后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同时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计划的同一个项目,按国家级项目经费拨款额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5.支持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通过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在产品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技术装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其填补了国内空白、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资金后补助。三、提升研发平台创新能力6.支持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深度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融入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协同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在国内外科技资源富集区建立研发平台,支持国家级研发中心在我市建立分中心,提升现有研发平台创新能力。对企业新建的国家级研发平台和引进的国家级中心分中心、省级研发平台,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平台建设资金后补助。7.支持公共科研服务平台发挥作用。对面向社会,提供检测检验、工程试验、研发服务、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国家、省、市级公共科研服务平台,经评估后业绩优良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年度科研服务平台资金补助。8.支持校企联合共建新型研发中心。对宝鸡文理学院、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等域内外高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提质增效、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联合我市企业在校内共建的省、市级新型研发中心,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9.落实宝办发〔2018〕34号文件。在支持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吸纳市域外科技成果和自有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成果产学研协同转化、推动科技成果共享转化等方面,依据《宝鸡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给予资金后补助和资金奖励。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基地建设,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10.支持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推进军转民、民参军融合协同创新,扩散转移军工技术和成果。对非军工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军品部件(零件)配套等方面取得军工认证资质和实施军民融合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科研后补助。五、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11.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按照创新创业阶段特征和企业成长规律,加强科技与银行、担保、创投、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合作,构建满足不同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务链。鼓励科技型企业在主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12.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重点是在清洁生产、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领域,增加绿色金融供给,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或结算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建设资金后补助。13.扶持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对在我市注册且首次在深交所和上交所挂牌上市的、新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30万元(挂牌成功后补助20万元,实现融资补助10万元)和10万元(挂牌)一次性后补助。六、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14.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支持优势产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技术产能合作,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创新基地)和特色产业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15.支持科技产业园区发展。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支持跨区域共建产业园区,融入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科技产业园区引进国家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按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或5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16.倡导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为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纳入省、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企业(单位)和租用企业(单位),分别按服务年度收入费和租用支出费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7.主动承接域外各类创新创业资源。鼓励域外各类企业在我市设立科技创新公司;积极承接域外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按有关规定在我市企业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接纳退休公职人员按有关规定来宝创业。对域外来宝设立科技创新公司和域外来宝人才,实施的关键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重大项目,市科技创投基金予以优先支持。七、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18.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赋予科研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探索对引进高层次或紧缺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19.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避免重复多头检查。推行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对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等科研项目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八、附则20.落实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21.有关我市科技创新政策的说明。原《宝鸡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宝政发〔2010〕44号)、《宝鸡市引进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扶持政策》(宝市发〔2011〕17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宝市发〔2013〕9号)同时废止。22.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落实。由市科技局负责发布征集。按照若干措施对应条款,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实地审核、考察,每年年初向市政府报送拟支持项目清单,年底或次年前半年根据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形成考察意见),提出后补助资金额度的初步建议,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印发共印20份

    【详细】 2019-12-13